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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东明与尤年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明,尤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15号申请人周东明。被申请人尤年凤。申请人周东明与被申请人尤年凤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尤年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