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东明与尤年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明,尤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15号申请人周东明。被申请人尤年凤。申请人周东明与被申请人尤年凤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尤年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