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志军、陈淑萍与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陈淑萍,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654号原告:李志军,男,汉族。原告:陈淑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枚,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雪梅,王建勇,奇台县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负责人:李万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陈淑萍与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奇台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陈淑萍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告赵世国、李晓玲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陈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国、李晓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2033元,由原告李志军、陈淑萍承担。审 判 长 胥 维审 判 员 杨磊柯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元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