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许松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许松俊。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576号。负责人人黄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健,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许松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松俊的委托代理人沈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松俊诉称,其所有的机动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等,在保险期间,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第三者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154430(修理费136230元、评估费5200元、吊装施救费8000元、鱼塘损失5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的车辆在我该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但原告的车辆修理费用明显偏高,吊车施救费及鱼塘损失都偏高,评估费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许松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苏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72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5年6月19日24时止。2015年4月17日7时30分左右,王宝春驾驶苏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启东市海通都线启东市寅阳镇圆陀角管委会西侧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坠入池塘,致车辆受损,池塘(所有人:刘冲)受污染。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宝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此花费了吊车施救费8000元。根据许松俊的委托,2015年6月25日,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启价估(2015)92号价格签证结论书,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36230元。许松俊支付了评估费5200元。因对车辆损失有异议,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庭审时提出重新鉴定。2016年6月12日,江苏智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定损报告,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02332元。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此预交了鉴定费用11536元。上述事实,由许松俊提供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签证结论书、维修费发票、评估费发票,吊车施救费发票以及江苏智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报告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许松俊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于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财产及第三者损失,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车辆损失,江苏智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作出的的定损报告更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故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0233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池塘污染损失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吊车施救费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预交的鉴定费用,纳入诉讼费用予以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松俊车损理赔款(含施救费)11033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松俊第三者损失理赔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原告已预交)、评估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二次鉴定费11536元(被告已预交),合计18430元,由原告许松俊负担5144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3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