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亮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六标项目经理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六标项目经理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六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党立忠,项目部负责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立忠,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六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六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六标项目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六标项目部的负责人、大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立忠,被上诉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张亮与六标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之后,张亮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1年11月,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施工期间,六标项目部给付张亮部分工程款,剩余457724.5元未付。原审法院认为,张亮与六标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大庆公司及六标项目部理应支付施工工程款,故张亮诉请支付剩余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所欠工程款457724.5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按照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保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无缺陷,工程款由六标项目部一次性支付张亮。工程竣工验收为2011年11月,利息应从质保期期满后计算,考虑到本案涉及工程款在另案中一起被起诉等因素,酌情认定给付张亮延期支付利息2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六标项目部、大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亮工程款457724.5元及延期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8166元,保全费2820元,由六标项目部、大庆公司负担。上诉人六标项目部与大庆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无意拖延付款,是因其他案件涉及本案工程款,导致无法确定支付金额造成延期,故判令我方支付延期利息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张亮辩称,我是和六标项目部单独签订的合同,与他人纠纷没有关系,欠款利息应当支付。经本院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质期届满后,上诉人应及时支付拖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上诉人虽主张是因其他案件涉及本案工程款,导致无法确定支付被上诉人金额从而造成付款延期,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造成延期与被上诉人有关,故其不予支付欠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66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六标项目经理部和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薛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