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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洋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汇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洋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汇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洋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汇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斌,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洋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7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注册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授权经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由签约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楼)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