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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荣成市至上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新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至上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新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807号原告荣成市至上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三环南区75号。法定代表人姜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职员。被告王新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至上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至上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