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陈忠、陈连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陈忠,陈连益,郑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陈忠,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连益,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郑文敏,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陈忠与被执行人陈连益、郑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6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连益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镇夹里村的房产两处(所有权证号04002560、02062100),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郑文敏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镇夹里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4003020)。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连益、郑文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1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