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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振燕申请执行宫志广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燕,宫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燕被申请人宫志广李振燕与宫志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2008)扎鲁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