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初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003号原告王某甲,女,1993年8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王某乙,男,1993年5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小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