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学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学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54号罪犯江学刚,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我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学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1月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江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我院于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江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学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1次;民事已赔偿1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学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学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