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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彭世勤与彭世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勤,彭世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309号原告彭世勤,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彭世亮,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子哲、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勤与被告彭世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世勤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世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世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