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峰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47号罪犯宋峰(累犯),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峰犯故意杀人罪,合并前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8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宋峰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峰,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