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俞连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俞连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1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蒋攀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阮明章,男。被告俞连欢,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俞连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