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常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92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常旭,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常旭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旭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顾春雨缴纳3000元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