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苗景林为与被告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景林,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苗景林,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冯东升,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王佐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景林为与被告通辽市迈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景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景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苗景林负担。审判长 董 发审判员 温禄伟审判员 高成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