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欧特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诉讼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21家金融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诉讼、执行程序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5个银行账户,但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3处房产,但房产上均有大额抵押。2016年3月,本院依法启动了对被执行人两辆小型汽车的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5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1160万元的股权,ⅹⅹ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反馈该股权已质押给ⅹⅹ支行。同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诉讼、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2016年5月19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ⅹⅹ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通知提出了书面异议。2016年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ⅹⅹ开发实业有限公司1300万元的股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