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涛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涛,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1304号原告周海涛,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李健,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周海涛诉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海涛诉称,2014年11月2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所欠款项,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偿还15000元,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李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海涛与被告李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2016年4月28日,被告周海涛向原告李健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的主要载明“欠周海涛人民币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欠款人:李健”等内容。被告李健从原告周海涛处借款后,上述借款25000元,被告李健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涛与被告李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健对所欠原告周海涛的借款理应如数偿还。原告周海涛要求被告李健给付尚欠借款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健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健给付原告周海涛借款2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