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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韶、黄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韶,黄夏,黄桂升,钟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凤梅,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韶。被执行人黄夏。被执行人黄桂升。被执行人钟树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韶、黄夏、黄桂升、钟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房产不停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