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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健财与陈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财,陈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114号原告:黄健财,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陈洁玲,女,汉族,1959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财诉被告陈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黄健财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黄健财在七日内向本院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健财逾期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原告黄健财提出起诉,但不履行全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起诉,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健财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予以退还450元给原告黄健财。审 判 长 郭 丹人民陪审员 黎 明人民陪审员 伍绍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富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