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0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与胡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胡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9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玉华,女,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2575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3300.0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