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新炳与黄飞、吴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炳,黄飞,吴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951号原告蔡新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飞,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碧仙,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炳诉被告黄飞、吴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新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蔡新炳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