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新炳与黄飞、吴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炳,黄飞,吴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951号原告蔡新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飞,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碧仙,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炳诉被告黄飞、吴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新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蔡新炳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