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胡芳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胡芳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760号原告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天基大夏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72539D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被告胡芳梅,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晨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金佰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