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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林梓雄与吴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梓雄,吴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1388号原告:林梓雄,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宝兴,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林梓雄与被告吴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梓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宝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梓雄诉称,被告吴宝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林梓雄借款人民币22000元,期限半年,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林梓雄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宝兴归还借款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吴宝兴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宝兴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林梓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1张借条给原告林梓雄收执。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借款经原告林梓雄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林梓雄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吴宝兴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从2014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梓雄提供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宝兴尚欠原告林梓雄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其出具给原告林梓雄收执的借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借款经原告林梓雄催讨被告吴宝兴未归还,故原告林梓雄��求被告吴宝兴偿还借款及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吴宝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宝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梓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吴宝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美玲【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