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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邱小惠与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惠,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邱小惠。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诚。申请执行人邱小惠与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小惠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诚(及其财产)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已委托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