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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长才与丁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才,丁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451号原告:夏长才。被告:丁传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长才诉被告丁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长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长才负担。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