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长才与丁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才,丁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451号原告:夏长才。被告:丁传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长才诉被告丁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长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长才负担。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