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礼撑与郑传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撑,郑传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2136号原告:张礼撑。委托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传米。原告张礼撑为诉被告郑传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在原告提供借条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约定实现债权所形成费用由被告负担,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该笔借款。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传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礼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郑传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礼撑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如果被告郑传米未按本判决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郑传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一份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