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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4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旭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史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史名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484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095093。法定代表人黄博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中。委托代理人黄强陵。被告东莞市旭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2622386。法定代表人史名超。被告史名超,男,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旭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史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东莞市旭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史名超价值2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原告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提供现金2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鸿富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旭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史名超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