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学山与西安神州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山,西安神州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393号原告赵学山。被告西安神州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东路工业园5号楼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山与被告西安神州鸿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4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