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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05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欧清良人民陪审员  张进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礼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