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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苌生茂与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苌生茂,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4号申请执行人苌生茂,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王书勤。委托代理人王立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法定代表人王红霞。委托代理人王立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王立科,地址封丘县。苌生茂与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立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029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立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苌生茂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立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苌生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河南津思味农业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王立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苌生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