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海青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青,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501号原告杨海青,女,1963年1月19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组织机构代码66251760-7。法定代表人黄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睿,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杨海青诉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据此,本案组成由审判员王金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一鸣主审、人民陪审员刘陶然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2016年6月30日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一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