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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红明与被执行人温进龙机动车交通 肇事责任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7执35号申请人:田某某,男,2000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田某某与温某某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温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627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长  杨庆海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