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93号王洁敏,男,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南范庄村郭翔,男,住所地封丘县高级中学家属院,身份证号陶利娜,女,住所地封丘县鲁岗乡任占村,身份证号王洁敏申请郭翔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洁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封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