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10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0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6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晓静、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都市丽茵小区经营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被告人周某某经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进行非法行医。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张某证言,受案及归案经过,提取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辩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且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行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真诚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东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熠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