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曾冬水、刘冬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冬水,刘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曾冬水,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冬香,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曾冬水、刘冬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林丽代理审判员 张雪生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