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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安、周一检、周一兰、凡家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安,周一检,周一兰,凡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财保51号申请人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淇耀,职务理事长。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城关片区七一东路2号。被申请人张志安,女。被申请人周一检,男,系被申请人张志安之夫。被申请人周一兰,女,系被申请人张志安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人。被申请人凡家豪,男,系被申请人张志安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人。申请人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志安、周一检、周一兰、凡家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安、周一检、周一兰、凡家豪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安、周一检、周一兰、凡家豪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丁永安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文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