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仁良与奉化市金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92号原告张仁良与被告奉化市金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仁良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金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金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仁良案款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