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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邱镇源与苏州市精晓化纤加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镇源,苏州市精晓化纤加弹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121号原告邱镇源,台湾人。被告苏州市精晓化纤加弹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村。法定代表人卫云浩。原告邱镇源与被告苏州市精晓化纤加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邱镇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邱镇源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