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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军与颜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田,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颜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军申请执行颜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此案被执行人颜梅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但需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督字第389号支付令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正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