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军与颜梅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田,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颜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军申请执行颜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此案被执行人颜梅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但需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督字第389号支付令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桂群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正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