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蔡卫勇与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勇,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383号原告蔡卫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鲁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卫勇与被告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卫勇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卫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卫勇撤回对被告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卫勇负担。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