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焦玉华与厚长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华,厚长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140号原告焦玉华(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厚长双,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华与被告厚长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玉华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玉华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阁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