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七甲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龙口市王屋山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七甲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龙口市王屋山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932号原告:龙口市七甲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春宝,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延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王屋山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七甲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龙口市王屋山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七甲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王屋山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口市七甲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