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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朱继彪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继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继彪,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上饶市广丰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上饶市广丰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9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被原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原广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13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继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继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朱继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继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继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继彪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继彪撤回上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审判员  许兴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