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于保元等与于俊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保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于保元,男,生于1949年8月1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培风,女,生于1976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人于保元要求宣告于俊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保元诉称:申请人之子于俊峰,因为家庭矛盾于2000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14年,其妻已于2002年12月与其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法院宣告于俊峰死亡。经查:于俊峰,男,于1972年7月14日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垛庄镇北明村,汉族,与申请人于保元系父子关系。2000年11月28日,于俊峰离家出走,无有音讯。其后,其亲属多次派人外出寻找,均无下落。2002年10月8日,于俊峰之妻郭来英向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案经法院审理,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2002)章民初字第4014号民事判决,判决郭来英与于俊峰离婚,双方婚生子于瑞由郭来英抚养。2015年3月2日,于保元向本院提出宣告于俊峰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9日发出寻找于俊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于俊峰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保元之子于俊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间已满四年。于俊峰经本院公告寻找,期限已满一年,至今下落不明,于保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推定于俊峰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俊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记录魏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