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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XX诉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袁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袁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诉被执行人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襄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袁X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