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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晶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晶,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申晶,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08号F栋。法定代表人沈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44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943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