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19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王吴国,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颗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