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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有庭与井陉县辛庄乡栾庄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京昆高速石太管理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庭,井陉县辛庄乡栾庄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京昆高速石太管理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324号原告杨有庭。委托代理人刘二勇,河北元朔律师事务所。被告井陉县辛庄乡栾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陉县辛庄乡栾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玉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贵清,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京昆高速石太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李江海,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庭与被告井陉县辛庄乡栾庄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市京昆高速石太管理处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有庭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仇振祥审判员  李哲宇陪审员  贾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