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7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唐×等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田×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7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1949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唐×之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云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1940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与上诉人田×扶养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之委托代理人高×、夏云波,上诉人田×之委托代理人杨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田×于199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后至今任劳任怨,双方关系一直很稳定、很好,后因家务琐事吵了几句嘴,田×就于2015年11月2日到法院起诉逼我离婚,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田×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31日我离家时田×要求留下家门钥匙,导致我从2015年5月份至今进不了家门,我打田×电话他也不接,双方无法沟通联系,田×不给我任何生活费用,导致我没有生活来源,无法生活。我在与田×结婚前在我娘家或者我子女(二子二女)家居住,我现在没有职业,只有国家每月发的385元养老钱。田×只有北京市平谷区×镇×路23号宅院(以下简称23号宅院)一处房产,其每月收入有4000多元。在三年前我指骨折过一次,精神上受过刺激(但没有诊断证明和病历)。23号宅院的北正房是在我们婚前所建,但是在婚后装修过,东厢房系婚前所建,西厢房和门楼是婚后所建的。田×提交的赠与协议上的手印是我的,但我不识字,是田×父女俩抓着我的手按的,这是欺骗,我不同意将房产赠与给他女儿。我与田×结婚时他的身体很不好,我在日常生活中把他照顾得很好,现在田×身体好了,退休金涨了却要把我赶出去。在离婚诉讼中田×称西厢房是双方婚后所建,现在其称西厢房是其女儿所建系虚假陈述,从赠与协议中我同意将西厢房两间赠与田×女儿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应享有两间西厢房的所有权,田×起诉离婚时还要求分割西厢房所有权,可见西厢房的确是二人婚后所建。即使赠与协议有效,根据其内容,我仍有权在此居住。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现我无家可归,每月只有三百余元的养老钱,生活陷入窘境。双方是18年的老夫妻,我为田×和二人的家庭付出了18年的心血,田×的行为亦给我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老人身体都会有些毛病,但田×根本没达到请保姆的程度,其称4000余元的退休金不够自己开销,只是规避给付我扶养费的借口。田×的退休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享有同等的使用以及处分权利,田×确实雇过一个保姆,即使田×真的需要治病和请保姆,也不能仅因夫妻共同财产在田×手中掌握就由我承受生活的窘迫。根据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优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双方的收入首先应满足二人的基本生活,不足部分再由各自子女负担。我是残疾人,有一只眼是假眼,完全没有视力,一只手指骨折,不能活动,所以更需要关照。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田×给付我23号宅院房门钥匙,同意我回家居住,田×每月给付我扶养费2000元。田×辩称:我不同意唐×的诉讼请求,我与唐×正在离婚分居期间,待我上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满6个月后,我仍会起诉唐×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在一起居住只会产生纠纷。我现所住房屋已赠与我的女儿田×1,属其所有。田×1接受赠与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田×1对唐×并无赡养义务,虽赠与协议约定唐×有权居住,但以我与唐×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但我即将与唐×离婚。唐×有两子两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均能为其提供住处,唐×在×峪亦有住房。我每月的退休金有4300左右,聘请保姆需要支出2000元,我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每月需支出数百元医疗费用,还需支付吃穿住行等日常生活费用,并无剩余,我无力支付唐×生活费,而唐×每月有385元生活费,且我为其以前看病支付了医疗费用,报销后的款项由唐×掌控。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现双方正在离婚过程中。扶养义务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条件,在本案中上述条件并不具备。双方是在×镇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工作人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唐×称不知道协议的情况不存在。我孙子结婚时我给钱给多了导致双方吵架,之后唐×子女就将其接走了,我并没赶她走,后来我想把唐×接回来,但唐×提出许多过分要求,所以才没有接,唐×现在没有23号宅院家门钥匙。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双方离婚诉讼中,田×承认与唐×共同建设了西厢房,且《赠与协议书》中载明:“赠与人唐×愿将座落于平谷区×镇×路23号院内西厢房两间赠与继女田×1所有”,故此法院认定唐×参与建设了23号院西厢房建设;并且《赠与协议书》同时载明:“受赠人田×1同意赠与人田×、唐×在此院内(平谷区×镇×路23号院)住至百年”,另外双方于1998年9月8日登记结婚,该宅院放置有双方日常生产生活用品等共同动产,因此,无论《赠与协议书》是否有效,唐×均有掌握23号院房门钥匙并在该宅院居住的权利,唐×的此项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当予支持。关于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现唐×、田×经过离婚诉讼后,持续分居至今,关系仍未改善,而双方直接掌控的收入金额差距较为悬殊,双方利益关系处于失衡状态,故田×应向唐×支付一定金额的扶养费,但考虑到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唐×有四个子女,扶养费金额不宜过高。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判决:一、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唐×北京市平谷区×镇×路23号院房门钥匙,允许唐×在该宅院居住。二、自二零一六年一月起,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每月给付扶养费四百元(其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二零一六年一月起至当月的抚养费,以后扶养费于当月月底前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唐×和田×均不服,仍持原审意见上诉至本院。唐×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的扶养费过低,不足以保障其正常生活消费,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田×承担。田×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田×给付唐×扶养费没有道理,且23号院已经赠给了田×1,不应当判决给唐×房门钥匙并允许其居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唐×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唐×负担。经审理查明:唐×、田×于1998年9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在田×住处即23号院居住生活。2015年5月底,双方因故发生争执后,唐×离开23号院,并不再掌握该宅院房门钥匙,其居住在女儿高×处。2015年11月2日,田×将唐×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请求与唐×离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83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田×的诉讼请求。在该离婚诉讼中,田×认可与唐×共同建设了西厢房,并要求每人分得二分之一。另查,2012年7月24日,唐×、田×及田×的子女田×2、田×1共同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23号院内的房产由唐×、田×及田×2赠与给田×1,赠与人唐×愿将座落于平谷区×镇×路23号院内西厢房两间赠与继女田×1所有,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田×、唐×在此院内住至百年。现23号院由田×实际居住使用。唐×每月有养老保险收入约385元,由唐×掌控;田×每月的退休金收入约4300元,由田×掌控。唐×共有四名子女,田×有一子一女。再查,田×于2016年6月第二次起诉唐×离婚,该案正在审理中。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赠与协议书》(2015)平民初字第08362号案卷宗材料及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双方离婚诉讼中,田×认可与唐×共同建设了西厢房,且《赠与协议书》中载明:“赠与人唐×愿将座落于平谷区×镇×路23号院内西厢房两间赠与继女田×1所有”,亦可佐证23号院西厢房系唐×和田×共同建设的,《赠与协议书》中约定:“受赠人田×1同意赠与人田×、唐×在此院内(平谷区×镇×路23号院)住至百年”,该约定也没有附加其他条件,因此,无论是按照《赠与协议书》的约定,还是按照唐×参与建设西厢房的身份,唐×均有掌握23号院房门钥匙并在该宅院居住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田×给付唐×23号院房门钥匙,并允许唐×在该宅院居住,依法有据,应予维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现唐×、田×经过离婚诉讼后,持续分居至今,关系仍未改善,而双方直接掌控的收入金额差距较为悬殊,双方利益关系处于失衡状态,故田×应向唐×支付一定金额的扶养费,原审法院考虑到子女对父母亦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唐×有四个子女,故田×一人负担的扶养费金额不宜过高,原审法院酌定每月400元适当,亦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唐×和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负担25元(已交纳),田×负担2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清波审判员 万丽丽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