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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金晓阳与李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阳,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金晓阳,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晓阳案件款22681元,执行费240元,合计2292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金晓阳与被执行人李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晓阳向本院书面提交对李建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